川能动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投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环保”或“标的公司”)51%股权,
同时拟向四川能投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0年11月26
人在本次重组首次停牌前6个月(2019年11月25日)至《四川省新能源动力
露前一日(2020年11月25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
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年11月25日)至《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2020年11月25日)期间(以
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即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5日),
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及员工持股计划引致的持股变动除外;(4)
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及员工持股计划引致的持股变动除外;(4)
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及员工持股计划引致的持股变动除外;(4)
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及员工持股计划引致的持股变动除外;(4)
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及员工持股计划引致的持股变动除外;(4)
项相关的内幕信息或其它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3)
项相关的内幕信息或其它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3)
项相关的内幕信息或其它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3)
离墙制度,包括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
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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